1、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为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。
1、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为1年以上5年以下。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
2、法律客观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
3、对于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1、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。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为1年以上5年以下。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2、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为1年以上5年以下。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
3、(4)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。
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一般是从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。法律客观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
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从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,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;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,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;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从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从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;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。